日前配资网上开户,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通过立法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规框架,创新保护利用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制度体系
广东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数量居全国前列。截至2024年12月,广东省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5个、名村25个、街区1片;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5个,历史文化名镇19个、名村57个、街区113片;历史建筑4542处。
江门新会茶坑村获评2024年第四批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
然而,在实践工作中,广东也存在政府职责分工不够清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足、基层保护意识不强、文化传承和活化利用手段单一等问题。本次立法注重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并在做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充分活化利用好广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资源,促进文化与经济协调发展,为推动广东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强大助力。
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是本次立法的目的。《条例》明确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强化全过程管理,注重建立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制度体系,从预保护、保护责任人、资源调查、保护评估和巡查检查等方面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框架。
依据《条例》,保护对象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条例》明确了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并对具体的保护责任作出规定,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规划的落实以及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承担的具体保护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发现有关隐患或者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
在鼓励社会参与方面,《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助、捐赠、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直接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
历史建筑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外观形象及色彩
严格的建设管控是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条例》为各类保护对象划定严格的保护边界,防止不当建设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条例》明确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包括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
同时,《条例》明确建设管控要求,规定新建或者改扩建干线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高压燃气管道原则上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并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条例》还明确了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等,规定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维护和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鼓励优先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进行维护和修缮等。
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旅游等活动
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是实现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条例》在保护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推进其合理利用,有利于让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利共赢。
比如,《条例》明确,政府要补齐保护对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人居环境,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更新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维护以及改善周边公共环境等公共服务用途,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
《条例》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等。并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推动历史文化传承和利用有机结合。
采写:南方农村报记者 杨娉婧